汕尾市建筑业协会

汕尾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会议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尾市建筑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议,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理事会会议聘任的秘书长组成,监事长、监事列席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理事会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认,会后向理事会会议组成人员通报,理事会会议认为重要的,应当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会议组成人员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17年5月20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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