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建筑业协会

为加强汕尾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队伍的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等关系的建立、变更和中止。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本协会会员管理的基本规定,理事会会议通过相关会员事项的文件,从其规定。

 

第二章    

第三条  凡在汕尾市各县(市、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四条  入会基本条件

1.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行业(专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2.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相关决议;

3.自愿加入本协会,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申请入会人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经秘书处审查并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正式成为本协会会员。

2.每年上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全额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规定的会费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员单位必须委托本单位的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人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履行会员担任本协会职务的相应职责。 会员代表人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会员单位另行提出代表人人选,报经秘书处提请相应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  会员信息核对

会员信息每两年核对一次,逢单数年份进行,由秘书处具体通知信息核对的上报时间,各会员在本协会网站的相关栏目自行下载《会员信息核对表》,并按要求认真填报本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的联络

1.会员单位应指派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协会工作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表》报送本协会秘书处,会员单位更换联络员时,应及时重新填写《联络员表》报送本协会秘书处。

2.会员单位的联络员应认真负责会员单位与本协会往来联系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2.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拥有对本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会员优惠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努力扩大本协会的社会影响;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5.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6.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本协会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优秀联络员”评选活动,逢单数年份进行,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一、优秀会员基本条件:

1.遵守本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和本管理办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圆满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热心行业工作,及时向本协会反映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问题,提供各类信息;

4.守法经营,在效益、科技、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

二、优秀联络员基本条件:

1.熟悉会员单位和本协会的运作与联系,及时传递会员单位与本协会间沟通联系的一切信息;

2.具备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准确将信息形成文字稿进行发送;

3.热心行业工作,积极宣传会员单位及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创新技术、工作业绩和企业建设发展等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优秀会员单位将优先作为增补副会长或下届副会长的候选对象。

第十三条  授予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对优秀联络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规,在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经本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章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具体处罚分为:

1.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警告;

2.取消当年本协会组织的单项或多项评优评奖资格;

3.罢免在本协会的任职;

4.取消会员资格;

5.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处罚;

6.对外来施工企业的会员的处罚,同时向其注册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通报。

 

第五章  会员资格的中止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中止分为以下形式:自行退会、劝告退会、开除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的,留会察看一年。察看期内未全部补交会费的,不得享受会员优惠待遇,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会议审批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会员自动退会后可以重新入会,重新入会的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并提请会员大会批准除名,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5月20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汕尾市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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